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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做不实鉴定难逃五律责任!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 作者: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日期:2024-05-16 04:13:39

  司法鉴别判定意见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常作为争议事项的客观结论,被法庭采纳,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但由于专业性较强、主观因素多、监管难度大等因素,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往往备受争议。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法庭委托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理应客观中立、科学准确、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切忌有意偏袒、违背程序、偏离实际等不当行为。为从立法上约束鉴定人,我国现有法律和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设置了规范性程序且制定了相关罚则,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各省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等。鉴定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可能遭致刑事、行政、司法、民事责任,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惩罚。本文就鉴定人提供证明文件失实之行为摘取了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简要评述。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定估计、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010年,姚某所在的某公司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公司风电公司在某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姚某未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只对测算数据进行审核就在报告上盖章,出具正式报告,显示鉴定价值约为280余万元。后经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05729.86元。姚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影响了仲裁结果,给石家庄市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14年,郴州振天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其员工何某某受案外人陈某委托对其位于飞虹路的5套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共1918.56平方米进行抵押评估,以用于银行贷款。期间黄某、何某某二人经陈某授意,提高评估标的价格,最终出具了郴州市振天房地产估价公司《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涉案房产每平方米28939元,总价值为55521208元,并加盖了注册评估师印章。其后陈某将该份房地产用于贷款,贷得3300多万元贷款。后经郴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涉案的门面价值仅为16890000元。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公司罚金十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何某某缓刑。

  2014年,孙某某在负责东营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河海风情街项目跟踪审计、结算审核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中标的河海风情街F、G、I、J、K、L、M座外墙石材挂贴项目出具的结算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3162253.62元。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按照“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并结合《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有关犯罪主体的请示》的精神,当然包括承担司法鉴定职责的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若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之行为存在故意,则应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为人对导致的后果是否存在故意一概不问。若行为人过失出具了存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且客观上造成了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则成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方面也仅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受贿行为,仅作为加重条件,不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予以考虑。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主动消除或者减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注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较为严重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拒绝或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特别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检查、处罚;亦可以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开展相关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明确了对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原则,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不违反该决定的情况下,设置更细化的处罚措施。前文摘取了部分省份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发布的处罚措施指导标准,对其他暂未发布处罚措施指导标准的省份,可作为执行标准的参考。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份明确将案值作为行政处罚档次的依据,这便提示了在传统意义上涉及金额较大的建筑工程、专利侵权等案件中,鉴定人应当更加谨慎。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0年5月实施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相较于刑事、行政处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惩罚措施程序简便,执行性较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司法鉴定机构因违法和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结合案情、依照法律,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本原因由司法鉴定人造成的,鉴定人可能遭到司法鉴定机构的追偿。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国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第14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企业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级别直接降为最低级。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除司法鉴定外的相关行业资质,但实践中,证明文件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因此,鉴定人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亦应履行其作为各该行业协会成员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行业组织规定的相应惩罚。

  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包括前述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在内的诸多行业协会均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作为入会的基本条件,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作为影响信用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一旦鉴定人遭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即使刑事或行政处罚本身较轻,但其对职业生涯的影响是巨大的。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之行为规定有刑事、行政、司法、民事、行业的惩戒措施。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牢固树立职业信念,忠诚法治,服务社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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