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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闻

政府采购项目从开始到结束要经历哪些步骤?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 作者: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日期:2024-05-16 10:01:16

  1.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相关单位应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采购项目资产金额来源、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预算预留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本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各部门。

  3.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编报内容有:采购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标准类资产、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资产金额来源等。

  1.采购人应该依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不能将部门预算简单照搬作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将部门预算中的采购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细化、汇总为可操作的任务执行计划。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般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等内容,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需预留采购份额等等。对需要申请批准的内容,如拟采购进口产品、拟申请采用公开对外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等内容,也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

  4.编制既符合实际需求,又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要求采购人做好内部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特别是采购人的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采购等内部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编制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1.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3.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4.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可以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能自行采购,也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3.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为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转移。

  1.采购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

  2.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论证内容有: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得当;资格条件是不是满足《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因素是否与采购需求对应、是否量化;各项技术标准是不是满足国家强制规定;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

  3.完整的需求标准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也是许多政府部门及单位重要的职责要求,在采购活动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与论证,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标准,还应邀请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及公众参与其中。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变更预算重新编制采购文件。

  2.在编制采购文件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研究需求和市场,通过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合理的条件,创造充分竞争的氛围。编制采购文件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章、政策规定,也要符合采购标准和满足采购需求。

  3.在实践中,对采购文件大多是采用格式化的文本,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编制采购文件不甚重视,将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填入格式文本就认为编制了采购文件。这是专业化水平不足的表现。

  4.采购文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另外的事项等。

  5.编制采购文件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科学制定评分细则;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合法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清晰;采购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等等。

  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别的媒体同步发布。

  3.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公共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内容信息一致。

  4.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来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做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别的文件一并存档。(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招标方式)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及评审专家名单。

  3.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的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非招标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4.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

  2.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意义在于: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阴阳合同”、虚假采购(只订立采购合同而不实际履行,或者“偷梁换柱”改变合同标的)、虚假验收等手段,进行暗箱操作。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3.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有一定的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3.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4.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有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5.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2.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对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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