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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常态化开展带量采购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 作者: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日期:2024-05-16 06:49:46

  7月1日,《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建议》发布,黑龙江成为继之后第九个发文明确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省份。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1.药品范围:重点对国采外品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放心可靠的各类药品。也就是说除国采品种外,所有品种都可能被纳入。

  在这点上,已发文各省大多要求纳入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或重点优选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用量大的药品。另外,对孤儿药、短缺药黑龙江则通过省际联盟集采等形式积极探索适宜采购方式。

  2.企业范围:品质衡量准则、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都可参加。

  3.医疗机构范围: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已发文的省份大都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保证群众的用药可及性。

  对药品采购量基数、约定采购比例等进行明确,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也可根据中选公司数等真实的情况适当续期或延长。

  完善竞争规则:与其他各省一致,黑龙江也明确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竞争规则不可以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基于现有市场行情报价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依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公司数,保证有效供应、体现规模效应、促进有效竞争。

  2.细化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具体措施。

  3.强调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允许超出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黑龙江还要求建立集中带量采购与日常挂网采购相结合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并且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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