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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办事指南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 作者:火狐直播平台下载 日期:2024-05-16 03:39:08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裸手非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规定组织非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别的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非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使用单位: 1.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 2.未依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 3.裸手非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4.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 5.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6.未依规定组织非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7.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别的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非间接接触药品工作。

  一、情节严重:按照《适用规则》裁量。 二、罚款阶次 (一)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中限:3000元罚款; 2.从轻: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减轻:1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中限:2000元罚款; 2.从轻: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减轻:1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中限:700元罚款; 2.从轻: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减轻:500元以下罚款; 4.从重:7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中限:6000元罚款; 2.从轻: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减轻:3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裁量因素见《适用规则》。 四、特殊裁量因素 1.没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或者记录的内容与药品实物、药品合格证明、供货单位证明文件不一致,不能证明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重); 2.未依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导致问题药品无法追溯(从重); 3.裸手非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造成药品污染(从重); 4.同时存在三个以上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重)。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有没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不是正确;(六)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七)处理是否适当。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一样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不是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核检查,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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